始末參:假案!處處都是假!

參、假案!處處都是假!!

侯檢察官從偵查開始,就利用刑事假案及行政封館來打壓、摧毀太極門,之後又聯手國稅局違法強徵課稅,追殺太極門。但,假!假!假!這個案子處處都是「假」。執法人員虛構事實,讓無辜的人變成受害者,比冤案、錯案更令人髮指,而不惜造假也要辦到底,究竟為的是什麼?

一、被害人、檢舉人都是假

台北地方法院於86年5月26日開庭時,陳惠生法官發現所謂「自救會」名單根本虛偽不實,因而當庭命告訴代理人,「自救會」需親自簽名、蓋手印,重新提出名單,以釐清名單之真偽,告訴代理人允諾3週內提出。審理期間掌門人7次具狀催促,台北地方法院亦多次諭命其提出,但直到96年7月刑事三審無罪確定,仍未提交任何名單供法院審理,顯見所謂「被害人」、「自救會」根本就不存在,是假造出來的!

事實上,所謂「自救會」名單所指之被害人,不僅多名重複出現,或遭冒名填寫,或早已亡故,或事後聲明係受他人唆使,或表示問卷非親自簽名或他人代簽,亦有聲明退出自救會者。此部分經監察院91年調查侯檢察官之違法偵辦手段,已查明認定自救會根本虛偽不實,更加證明檢察官偵查作為草率、謬誤之處甚多,對所謂「自救會」名單是否屬實且未盡查證之職責,卻據以提起公訴,根本不符證據法則。

其實所謂「自救會」根本是侯檢察官一手導演製造。在違法搜索太極門6天後,即85年12月25日,侯檢察官在媒體上以「儘速完成登記,以便先行確保自身權益」為由,以公開利誘的方式,呼籲成立自救會,目的就是要造成多人受害的假象,再倒果為因,羅織罪名,意圖徹底瓦解太極門。而國稅局竟以此不實名單,宣稱有檢舉人,意圖合理化其強徵課稅之違法行徑,其實根本一切都是假!

二、被害事實也是假

自稱自救會會長之蔡長彬偽填表格謊稱受騙3,000萬元;副會長曾碧雲則訛傳「填越多、領越多」,表示受害金額填寫越多,將來法官發還金額越多,並且以非太極門弟子之親友姓名,偽填21張表格,企圖訛詐330萬元;疑似職業檢舉人的蔡佳龍,從無敬贈任何敬師禮,卻四處不實檢舉,甚至致函當時警政署長孔令晟,謊稱被騙數十萬元。以上3人皆於開庭時被法官當庭揭穿,且因證據呈現,法官表示作偽證將涉犯七年以下,一年以上的偽證罪刑責,才坦承所言不實。

而在搜索前製作筆錄之檢舉人王培傑,並非太極門弟子,也未曾參與太極門相關活動,竟還能指訴被害事實,顯見所有之證言皆為誣陷,在法律上不具證據能力,顯然又是一個假證人、假證據、假事實。用假的事證起訴,根本就是誣告。

三、起訴引據是假

4個月的偵查期間,侯檢察官迫害太極門的手段從未停歇,不但持續散佈未經查證的不實訊息,誤導媒體,誤導大眾輿論,未審先判,更公然於起訴書中談論怪力亂神,以違反科學辦案精神及證據法則、無比荒謬、貽笑國際的「養小鬼」汙名,徹底將太極門「妖魔化」。

侯檢察官於86年4月15日完成起訴書,4月16日主動對外公布,「養小鬼」之起訴內容引起全國輿論,喧騰一時。但遍觀起訴書,並無任何證據證明養小鬼。為此,侯檢察官乃於4月17日上午,再度指揮調查員帶著裝水果的空紙箱,前往太極門大安、南港、樹林以及高雄等四個道館搜索找尋養小鬼的證物,實在找不到任何可以證明的東西(不存在的事實、沒有發生過的事,怎可能查到證據?),只好把在南港道館查扣的「桃木劍」,誇大汙衊為「養小鬼」的證物。完全不顧「桃木劍」自古即被認為是斬妖除魔,驅邪之法器,而且扣案的桃木劍是弟子鄭翠玉贈送給掌門人的禮物,根本與案件無關。

搜索到桃木劍後,同日下午,侯檢察官才第一次訊問掌門人是否有養小鬼?掌門人回覆:「沒有」,然起訴書已在前一天,4月16日公布於媒體。先起訴後蒐證,最後才詢問掌門人,先射箭再畫靶,已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侯檢察官86年5月5日接受媒體採訪,竟聲稱是根據被告「眼神閃過一絲陰影」,依其辦案「直覺」,認定被告養小鬼。而遭法界強烈抨擊,質疑檢察官未依據證據科學辦案,於起訴書中公然談論怪力亂神,為我司法史所首見,駭人聽聞、荒誕不經,嚴重戕害司法威信。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侯寬仁檢察官大張旗鼓,所搜得的「桃木劍」,說要當作「養小鬼」的呈庭證據,最後卻沒有出現在法院審判庭。要證明起訴罪名的證物,從頭到尾都沒有在刑事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出現。全案無罪確定之後,掌門人代理人申請返還證物,台北地檢署卻怎麼也找不出桃木劍,檢察官認定的唯一證物自此人間蒸發……。如果這不是誣陷,什麼才是誣陷?

立法委員康世儒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中以太極門案為例,指出當初檢察官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時,用違反科學證據法則的養小鬼名義起訴,導致太極門掌門人與太極門弟子人格名譽受損十數年。侯寬仁把人家搞得一團亂,最後還造成冤賠,杜撰的事情一直跑出來,事實上這是要不得的!康世儒質問法務部次長蔡茂盛「法院無罪判決,代表檢察官當初提供的所有資料是騙人的,就是假的,我們司法單位才會判他們無罪。」、「就是證據不足才會用虛編、謊報的事證起訴,說起訴資料都是假的一點也不為過。」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副教授表示,當初侯寬仁檢察官僅根據搜索到的一把桃木劍,就起訴太極門,甚至把台灣民間的一些神鬼信仰都寫在起訴書中,尤其侯寬仁憑自己的理解與直覺去描繪所謂養小鬼的過程,整本起訴書看起來就像一本神鬼傳奇。

91年監察院亦主動調查認定「證據資料,既存有扞格矛盾,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又檢察官於全案起訴之後,始就有無蓄養『小鬼』各節訊問被告,未適時給予辯明機會,偵查程序洵有瑕疵。」國稅局卻以不符證據法則之資料違法強徵課稅。

四、課稅依據是假

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根本從來沒對太極門做過任何實質調查、亦未到過太極門,但史越生配合檢察官誣指太極門為補習班、涉嫌逃漏稅之偽證,侯檢察官不但未提示給掌門人等被告辯明,竟還當作起訴書中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之唯一證據,而國稅局又接著依照這份不實的起訴書強徵課稅,顯然是假案再生假案!

更荒謬的是,起訴書無視帳戶金額僅61萬餘元的事實,虛捏有32億元,並將此金額一面認定是詐欺所得,要求法院全部沒收,一面又聲稱是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移送國稅局課稅。如果是全部都要沒收的詐欺犯罪所得,就不會是合法的應稅所得,沒有課稅問題。這種嚴重矛盾的認定,違反常理,不合邏輯,明顯就是假藉課稅盤剝人民。

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檢察署這個行政機關的陳述而已,起訴書所主張的任何事證,都屬於待證事項,必須提供有證據力、證據能力的證據,最後才由法院作出事實認定與裁判。93年9月29日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指明,稅捐單位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來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國稅局未依職權調查,直接將侯檢察官的起訴書資料當作課稅依據已是違法,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無罪無稅,且認定敬師禮是贈與、弟子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法院已明確認定沒有課稅問題,然國稅局卻沒有遵照前述函釋「應追蹤相關案件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依照刑事判決結果認定事實,仍然以起訴書資料作為課稅依據,更顯示課稅嚴重違法。

98年所有遭羈押的被告更全部獲得國家冤獄賠償,更證明檢察官起訴書的事實全部都是假的。而侯檢察官在接受監察院調查時,也承認未依職權調查,足見原來的起訴書所依賴的證據是不可採信,是「假造的證據」、「憑空假造的事實」。國稅局以造假的起訴書為課稅依據,這個課稅處分當然也是造假。

五、課稅基礎是假

國稅局明知侯檢察官之不法起訴書對所得性質之認定嚴重矛盾,不符證據法則,竟未依職責做任何調查,且未依法、未依行政慣例等待刑事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後再決定是否發單課稅,竟僅憑起訴書就認定太極門為補習班,敬師禮為補習班學費,違法強徵課稅並重罰。

主管全國補習班的主管機關─教育部,在86年到89年間,三度明確表示太極門並非補習班,更加顯示「補習班學費」也是子虛烏有,是造假。

101年國稅局公告二個月調查敬師禮性質,結果 7,401份申明表全數表示敬師禮為贈與,無人稱是學費,與刑事三審判決結果相同。

開單16年後,101年8月3日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之公文書終於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既然不是補習班,就沒有補習班學費,更沒有課稅問題,可見課稅基礎自始就是假的。

六、課稅金額也是假

太極門刑事假案搜索的隔日,侯檢察官明知當時查到的銀行帳戶中僅有新台幣61萬餘元的餘額,卻誇大虛捏太極門涉嫌漏稅31億餘元之不實訊息,刊載於報紙的頭條,最後侯檢察官更在起訴書捏造有32億元,移送國稅局強徵課稅。

違法稅單被財政部訴願會撤銷後,國稅局還於89年3月7日發函台北市調查處,表示「因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證明國稅局對這筆不實金額,根本從未逐筆調查,即根據起訴書資料違法開出天價稅單。

98年監察院調查,即已認定國稅局辦理太極門稅務案件涉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核定之責,且有合計錯誤,高列金額之明顯疏失等重大違法。事實上國稅局於91年10月就已經向銀行取得相關帳戶之所有資料,卻沒有依職責逐筆調查有哪一筆是補習班學費,竟還於101年 8 月3日重核復查決定書中表示「因時間久遠,或因銀行合併、遷移致資料滅失不全,均無法續以查核」,而於104年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撤銷其違法課稅處分,顯示國稅局自始至今從未依法就敬師禮的性質及金額逐筆調查、舉證是否為補習班學費,更加證明國稅局課稅金額自始至今都是假!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稅捐稽徵機關於重核復查決定自承「實難按訴願決定所示,依『逐筆查核』資金方式藉以探明事實」,顯見本件稅捐稽徵機關對系爭私人二帳戶內金額,並未依職權逐筆查核內容即核發稅單,已明顯違反法律明文規定,自有嚴重疏忽法治國家應遵守基本程序原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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