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末肆:大荒謬!處處都是荒謬! (上)

肆、大荒謬處處都是荒謬!!

立法委員黃偉哲曾表示,接獲許多民眾陳請,從沒有一件像太極門這一件這麼荒謬。為了掩飾這一個由刑事假案所衍生的稅務假案,國稅局整個發單程序荒腔走板,除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從頭到尾更充滿違法、矛盾及荒謬,在在突顯課稅處分自始就是以配合整肅為目的手段。

 

大荒謬一:上萬個宗教武術團體都沒有被課稅,獨對太極門課稅

太極門為氣功武術文化修行門派,掌門人於55年成立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並陸續加入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氣功協會、中華武術總會、台北市道教會、中華民國道教會的永久團體會員,以弘揚中華國粹文化、促進世人身心靈健康為宗旨,自始為非營利之公益文化團體。

依財政部64年函釋「教會傳道人接受信徒之贈與免納所得稅」,且太極門所屬之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均發函表示,其等所屬團體會員從無因收受弟子贈與敬師禮而遭國稅局課徵稅捐之情事。94年7月27日國稅局代理人劉麗霞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時,亦當庭承認目前國內並無國術館遭課徵所得稅。

全國數萬個國術、氣功、武術團體及宗教團體,從無因收受弟子贈與敬師禮或供養金而遭課稅,國稅局卻獨獨對太極門差別課稅,已經違反平等原則。

黃俊杰教授指出,太極門弟子敬呈之敬師禮,係基於精神、信仰之認同所為之贈與,且涉及宗教信仰自由及參加文化生活之自由。同樣是供養、贈與上師,國稅局就太極門弟子贈與師父之敬師禮,與其他武術、宗教之奉獻為不同處理,認定有對價,已違反兩公約文化歧視禁止原則。

 

大荒謬二:79年以前,86年以後皆無課稅的問題,只有8085年有稅單

太極門弟子於拜師入門後,基於感恩隨喜贈與掌門人「敬師禮」,是中華文化尊師重道的傳統禮俗,為武術、宗教界慣常之習俗,古今皆同。就像我國逢年過節、婚喪喜慶中所贈送之紅包(禮金)、白包(奠儀),其性質均為民法第406條無償贈與,本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受贈人根本沒有所得稅申報與課稅的問題。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成立迄今半個世紀,師徒傳承的門派本質從無改變,從無課稅問題。只有遭侯寛仁檢察官移送的80到85年共6個年度,被國稅局當成補習班違法課稅。其餘55到79年以及86年至今均無課稅問題。且83、84、85年國稅局曾派員至太極門實地瞭解,明白太極門氣功武術修行的本質,而無發單課稅。同樣的本質,卻只有6個年度遭課稅,分明是針對性課稅。

99年10月21日立法委員陳亭妃在質詢當時的財政部長李述德時,明確指出,太極門55年到79年都沒有稅的問題,86年到現在也沒有稅的問題,贈與行為應該是持續一致的,為什麼獨獨80到85年有稅的問題?教育部已經很清楚說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刑事法院的判決、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監察院的認定都表示確實是贈與不是補習班,我們應該去取得對他們有利的部分,來協助他們,因為整個核課真的是不公平,而且是沒有標準的。

 

大荒謬三:同一筆金額,怎麼可能同時是非法詐欺所得,又是補習班學費?

86年4月9日侯寬仁利用未曾到過太極門道館進行實質調查的稅務員史越生配合作偽證,誣指太極門是補習班、老鼠會、幹部有抽成,此嚴重不實之指控,檢察官竟從未訊問太極門掌門人夫婦或其他被告,即引用其不實證詞在同年4月15日做成起訴書。更離譜的是,侯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將同一筆金額,一方面認定是詐欺所得,請求法院依法沒收,同時又聲稱是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違法移送國稅局。法律上對同一筆金額,不可能同時認定為兩種不同的所得性質,但侯寬仁卻讓這種矛盾、荒謬出現在起訴書!

吳景欽副教授指出,既然已經依刑事案件起訴主張沒收,就沒有所得,怎麼又會交給國稅局去課稅,而國稅局竟然還認為要課稅,一行為不二罰,這樣的稅單還能繼續,實在荒謬至極。

陳志龍教授指出,當時刑案檢察官起訴認為敬師禮是詐欺所得,既然是詐欺所得就不是應稅所得,不能夠課稅。國稅局當時發稅單,一開始就不對了。不可能一方面沒收,一方面又課稅,論理上是互相排斥的。並進一步比喻,就像檢察官拿一坨大便,同時送刑事法庭與稅務機關,刑事法庭一看就知道這是大便,三審均判決無罪、無稅確定,但稅務機關卻硬將大便噴上金粉亮晶晶,把它當成黃金,說要課稅?!

 

大荒謬四:國稅局不等法院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就直接開單

前總統陳水扁洗錢案件爆發時,97年8月17日中華日報報導,財政部公開強調:「若陳水扁的錢屬非法所得,將會被政府沒收,贈與稅就不成立,若是屬選舉剩餘款,就要看是否漏報所得稅、贈與稅。」97年8月18日NOWnews報導,國稅局官員公開表示:「在調查有無涉及逃漏稅問題之前,必須要回到前端,先確認資金的來源為何,如果是非法所得,依照規定將被沒入,根本就沒有繳稅的問題。」另在95年12月11日立法院財委會,立委質疑總統陳水扁送吳淑珍的母親王霞鑽戒,贈與稅課了沒?當時之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張盛和說,據他了解,台北市國稅局尚未發文要求補稅。因為是否實際有贈與情形,包括檢調的相關單位仍在釐清,加上動產的贈與行為很難查證,因此必須等到三審定讞後,才能確定是否實際上有贈與行為。

也就是說,必須等刑事判決確定所得性質之後,才有進一步是否課稅的問題。否則就是違反課稅明確性原則、行政慣例原則及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立法精神,嚴重違反程序正當性,稅單自始無效。

然而,在太極門稅務案件中,國稅局明知起訴書將敬師禮性質同時誣指為詐欺所得、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乃嚴重矛盾,86年刑案尚在法院審理階段,國稅局竟未等待法院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再決定是否課稅,就完全依照刑案起訴書資料,將太極門弟子的敬師禮當作補習班學費,違法發出稅單。所得性質都還沒查清楚確定,怎麼能課稅?

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邱晨指出,稅捐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非常嚴重,法令給予稅捐機關的選擇空間過大。稅捐程序保障討論已久,太極門這個案件絕對不是偶然,當中非常多涉及課徵程序上侵犯納稅人權益的問題,其實是不斷發生。太極門是一個具有指標性案件,凸顯出程序正義上的問題。

 

大荒謬五:國稅局沒有實質調查,直接用行政機關的陳述來開單

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4項,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是國稅局未依法、依職責發文相關主管機關內政部、教育部查明太極門的性質,也沒有給當事人任何說明的機會,以確認太極門是否為師徒關係,更未主動調查「敬師禮」的所得性質,也從無就私人銀行帳戶逐筆審查、舉證,即依起訴書資料濫行強徵課稅。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表示,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都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的陳述,只是待證事項而已,國稅局不能拿起訴書當作課稅依據。

陳志龍教授指出,當時國稅局並沒有進行實質的證據調查,沒有就是否有應稅所得的部分傳證人、或者傳關係人來調查,反而引用檢察官突擊的起訴書內容,按照法令,這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指出,稅捐單位拿檢察官的筆錄,卻沒有調查,此證據法則就有問題;有些判決已經確認錯誤,又拿過來用,這課稅是違法的。

黃俊杰教授更指出,由檢調單位所移送之刑案證據,稅務機關使用前,仍需依職權調查確認該證據是否形式上真實、與課稅要件事實有關聯性及必要性、及是否適用證據排除法則後,並進行職權調查及評價,本於良知及專業,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否則將背離憲法基本權保障之意旨。

 

大荒謬六:違反程序正義,自始無效的稅單,竟然存活20

前司法院大法官許玉秀在105年4月1日「世界公民覺醒 為人權正義發聲–以太極門案件所涉程序及實體法律問題為例」的論壇中,談論課稅正當法律程序時指出,「課稅的程序,也會需要很嚴謹的程序,國家多扣我一塊錢,少扣我一塊錢,這其實是牽涉到公權力能不能被信賴的一件很嚴重的問題。如果公權力沒有辦法被人民信賴,這個社會就很難安定,建立信賴,當然就是建立在公權力跟人民面對面的時候,每一個步驟、每一個程序是不是都能夠說服人民。」

所得稅法第83條之1規定,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在「報經財政部核准」之後,才可以用「間接證明所得查核法」。此是為了避免浮濫運用以致侵害人權,所以所得稅法第83條之1立法理由中載明:「為免浮濫並使執行有所依據起見,爰增定應事先報經財政部核准」。此外財政部更指出,「適用所得稅法第83條之1時應具備兩個重要條件,其一,必須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其二,必需報經財政部核准,缺一不可」。由此更可證明「報經財政部核准」係立法的重要目的,是必要且是法定之程序要件。

太極門稅務冤案中,國稅局僅憑侯寬仁檢察官所移送未經查證之不實起訴書資料及金額,未依法、依職權實質查核,即誣指太極門弟子之敬師禮為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且在引用所得稅法第83條之1推計補習班學費收入金額時,未事先報經財政部核准,跳過財政部法定監督權限,違反法定程序規定。

前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98年11月24日於立委朱鳳芝面前也公開表示,國稅局未報經財政部核准,不能補正,核課期間過了,就要認輸。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蔡孟彥表示,所得稅法第 83 條之1程序發動要件為「報經財政部核准」,財政部沒有同意的話,不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83條之1。未報經財政部核准前即發動調查,係屬避免調查權限濫用要件之違反,抹殺該條立法意旨所表彰之正當法律程序。

黃俊杰教授更指出:「採用間接證明所得查核法,應以慎重之態度,並嚴格限制適用之要件,同時要求『必須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及『報經財政部核准』。其中,『報經財政部核准』,為必要之法定先行程序。若未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則應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認其為不可補正之行政行為,即處分無效。」

程序不符,實質不論,違反程序正義,課稅處分當然自始無效,然此稅單竟然存活了20年!

 

大荒謬七:教育部、國稅局都說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國稅局卻還持續違法課稅

國稅局自86年原始發單即以太極門為補習班為課稅基礎事實,然主管機關教育部三度證明太極門不是補習班。86年10月29日第860115257號函,明白指出:氣功之傳授似屬民俗技藝,與短期補習班設立目的不合,依規定不准設立,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本質上不屬於補習班。88年12月24日教育部台88社一字第88157969號書函表示:「太極門並非補習班」。89年12月21日立法院公聽會,教育部再度強調:「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且台灣省稅務局76年稅2字第03378號函,及財政部84年台財稅第841634845號函規定,氣功武術團體依法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代理人劉麗霞在93年11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庭期也表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且台北國稅局跟中區國稅局在101年8月3日、102年11月27日都已於公文書承認太極門並非補習班。

黃俊杰教授表示,既然不是補習班,當初的課稅基礎依據已不存在,就沒有課稅的問題。前立法委員許添財也表示,台北國稅局跟中區國稅局都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不是補習班怎麼會有補習費?

 

大荒謬八:已經答應延緩執行,卻變造發文日期,提前強制執行

92年6月,台北國稅局隱匿全部主張敬師禮為贈與的函查表證據,誤導財政部訴願會駁回當事人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之規定,除非納稅人先繳納一半稅款,或提供相當二分之一的稅額擔保,不然資產就會被強制執行。為保住弟子練功修行的道館不被拍賣,掌門人夫婦被迫允諾,一旦法院解除侯寬仁檢察官所做的資產凍結,馬上就提供國稅局作為抵押擔保,台北國稅局同意後函請台北行政執行處,請其暫緩執行,台北行政執行處之後也函文表示延緩執行到同年11月2日。

92年9月25日刑事法院一審判決太極門勝訴,92年10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通知台北國稅局已解除資產凍結。當時的局長張盛和及承辦人員,明知資產解凍之後,掌門人夫人已經馬上在辦理抵押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之規定根本不應再強制執行。更何況台北及中區國稅局早在86年侯寬仁檢察官違法凍結所有銀行存款及全部資產後,於同年又再一次違法對掌門人夫婦之資產禁止處分,稅捐保全根本沒有任何問題,且當時台北國稅局同意延緩強制執行到同年11月2日,期限也還沒到。然為達執行目的,局長張盛和竟於同年10月20日發文給台北行政執行處要求繼續強制執行,且企圖掩飾其知悉法院已經解凍,掌門人夫婦正在辦理抵押擔保,不應再繼續強制執行之事實,竟放任下屬變造文書,將發文日期倒填為同年10月15日(法院解凍資產之日),以矇騙手段違法強制執行,等同盜賣人民財產。

兩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揭穿犯行,張盛和領導的台北國稅局才以名實不符、猶如盜用國庫的「退稅」名義歸還民產,然已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失,且至今仍未歸還所欠利息。

張盛和明知掌門人夫婦之資產於刑案發生之時即全部遭侯檢察官凍結,後續又遭國稅局重複禁止處分,稅捐保全根本沒有任何問題,卻還用立可白塗改日期,以偽造文書的違法手段蓄意要求強制執行,令人懷疑其等是否共謀個人獎金、績效、升官,而不顧人民死活?「塗塗改改」的「苛」稅方式,難道就是稅收年年超徵的秘密?更令人懷疑是否因為執行獎金、績效獎金都已發放,因此長期以來,國稅局才一直以「多少繳一點才能沒事」恐嚇百姓?

 

大荒謬九:法院判的不算?起訴書已被監察院、刑事法院所不採用,竟持續作為課稅依據

太極門冤案經三審級法院判決確定無罪、無稅,認定敬師禮屬免稅所得,代辦非營利販售,且與掌門人夫婦無涉;監察院三度調查確定檢察官及國稅局多項違法,冤案源自檢察官與國稅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依法自始無效。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指出,太極門刑事案件已判決無罪確定,所以檢察官的起訴書所記載的任何數據,根本不可以當證據。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教授指出,太極門這個案件,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跟租稅案件的基礎事實,其實是同一件事情。刑事案件採取一個比較高標準的門檻去評價一個事實與證據,到了行政案件,是一個比較低標準的門檻,為何竟可以完全不受拘束而為不同的認定!

前立委康世儒表示,太極門這件案子,檢察官將他們任意起訴,現在法院也判無罪了,代表檢察官當初提供的所有稅務資料是騙人的,就是假的。為什麼我們的賦稅單位還硬要把這些虛編的東西列為事實的證據,對太極門課稅?

前立法委員楊瓊瓔表示,行政訴願已經文字言明的這麼清楚,刑事三審已經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國稅局還依什麼法?應該是要來作更正辦理,怎麼能一案兩罰?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則指出,太極門萬年稅單訴訟近20年之久,其主要事實及法律爭點在於敬師禮是贈與或是補習班勞務所得問題。事實上,依據財政部93年9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認定事實…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且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更明白昭示行政官署及行政法院應參照相牽連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在太極門案件中,刑事確定判決已經認定敬師禮是贈與,國稅局卻未遵從法院的認定,仍依據起訴書資料課稅。

 

大荒謬十: 當事人、法院、監察院說是「贈與」都不算,只有國稅局說的算?!

91年國稅局違法開單5年、稅單被撤銷5次之後,終於遵照財政部訴願會歷次的撤銷意旨,第一次調查敬師禮的性質,自行設計函查表,自行抽樣函查。206名受函查的太極門弟子都表示敬師禮為贈與,沒人說是學費,台北國稅局竟不實登載贈與者僅9人,中區國稅局不實登載贈與者僅5人,且隱匿證據,未將函查表等資料送交財政部訴願會及行政法院審理,亦未依法提供當事人辯明,甚至拒絕當事人依法閱卷的權利,嚴重侵害當事人之訴訟、訴願權。

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諭命台北國稅局提出該函查資料審理後,認定有贈與事實而判決撤銷違法課稅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亦維持撤銷課稅處分之判決。嗣經刑事三審級法院審理該函查資料,也判決認定敬師禮是贈與;監察院98年調查後亦認定有贈與之事證,而指出國稅局未依職權積極釐清案關所得性質,針對函查結果未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部分均應注意之責,應予檢討改進。太極門弟子20年來更已經提出上萬份贈與書證。但對國稅局而言,這些通通都不算,依然強徵課稅,嚴重違法、犯法,強徵民產,侵害人權!

前立法委員羅淑蕾表示,太極門案件,司法已經還清白了,給其公正,稅務不可再糾纏不清。以她個人為會計師專業來看,太極門稅案,國稅局課稅的證據真的很不充足,我沒有偏袒哪一方,國稅局證據、法理都站不住腳,堅持要課稅是面子?還是主觀的問題?太極門的案件沒解決,租稅就沒人權。

 

始末肆:大荒謬!處處都是荒謬!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