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5台灣新生報-民主國家的政治整肅案件探微-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三)

民主國家的政治整肅案件探微

太極門假案為殷鑑杜絕少數人綁架政府

民主國家怎麼會有政治整肅?不應該存在,卻真實發生。當前政府重視人權,積極推動轉型正義,希望民主法治在台灣這片土地扎穩根基。發生於1996年的太極門假案,為台灣重大人權保障指標性案件,學者專家比喻太極門案是面台灣法稅照妖鏡、法稅二二八事件。2020713日是太極門獲判無罪無稅13周年紀念日,然太極門師徒為權利奮鬥的平反之路,已經走了24年,卻仍未抵達終點,凸顯出台灣現行法稅制度沉痾。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14個單位在台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辦「民主國家的政治整肅案件探微以太極門假案為例」國際論壇,國際人權專家及30多位國內重要的司法、行政法、稅務、人權領域專家針時弊,提出法稅改革良方,希望政府重視平反冤案,杜絕假案整肅歪風,讓台灣發揮更多正面能量。

民主法治杜絕整肅避免少數人綁架政府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

今天論壇題目很矛盾,民主國家怎麼會有政治整肅?在亞洲甚至全世界沒有看到像這樣的案件,總統、五院院長都出來(為太極門案)講話,但是案子仍未解決,可見台灣沒有真正落實五權分立。「不只有良心、良知的問題,而是良心實踐的問題。」強調民主制度分權非常重要。

前美國總統比爾.克林頓顧問Prof. Kenneth Jacobsen

前美國總統比爾.克林頓顧問Prof. Kenneth Jacobsen
前美國總統比爾.克林頓顧問Prof. Kenneth Jacobsen

研究太極門稅案多年,所看到的濫用權力的情況,以太極門稅務案為最。1992年與19911993199419951996年的案件根本沒有不同,太極門稅案5個年度已經更正,不是補習班,1992年也應相同判定,應予結束,讓法治正義得到伸張。少部分濫用權力的官員如同癌細胞,可以腐敗組織,需要被阻止,政府必須揪出這些癌細胞。

財團法人台灣傳統基金會董事長黃石城

財團法人台灣傳統基金會董事長黃石城

強調「良心是人的根本」,太極門案是很多政府官員沒有道德,沒有責任感替人民解決困難,反而製造難題,還要加罪於人,這是整個政府出了問題。「一個人製造的問題,大家都不敢負責?」呼籲人民要覺醒,政府官員要做事、要誠實,要為人民解決問題。如果人民的生命財產無法受保障,可以不要這個政府。

毒樹毒果稅單歸零假稅單不能執行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言人溫耀源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言人溫耀源

太極門之稅單係依據起訴書而核發,而該案既經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無罪定讞,該起訴書顯屬不實,已經失去作為課稅之依據,(民國)80年度及8285年度之稅單,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更正為零,81年度之稅單因在刑事判決無罪定讞前由行政法院先行判決定讞,惟該課稅顯屬違誤,政府應比照前開各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8條規定撤銷81年度稅單,撤回強制執行,以保障人民合法權益。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蘇友辰律師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蘇友辰律師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成立54年來從來沒有課稅問題,卻因侯寬仁無中生有製造刑事冤案,國稅局根據起訴書以補習班名義對太極門發出6個年度(民國80-85年)的假稅單。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國稅局已將8082855個年度,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全部更正為零,卻獨留81年度假稅單希望終結太極門不公不義的違法課稅處分,全部「更正為零」,締造完美賦稅人權抗爭歷史及樹立法稅改革可歌可泣輝煌的一頁。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趙子榮(太極門刑案一審法官)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趙子榮(太極門刑案一審法官)

當時太極門案件被一案二辦,在制度上出了問題,一是侯寬仁檢察官原始的起訴書寫得太過天花亂墜;二是國稅局見錢眼開。81年錯誤裁判,一樣也是在制度上出了問題,當時法官判案太快,法官偷懶,遇到不懂的稅務案件,就直接引用稅務機關出的意見書來判決。至於申請再審,再審案件,99.99%都不會通過,也是台灣司法制度的問題。「國家制度需要從人性角度去設立,才不容易發生冤錯假案,一起努力改變制度。」

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强

國稅局當初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未經實質查核即以違法不實起訴書核發假稅單。(民國)96713日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稅,弟子敬師禮係屬贈與性質,屬免稅所得,不是補習班的學費;弟子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無任何課稅問題,證明起訴書錯誤不實,毒樹已除,毒果焉附?「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亦屬錯誤,就是枉法裁判,怎麼能執行到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團體。108年國稅局就相同基礎事實之8082-85年度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全部更正為零,體現實質正義,太極門81年度稅務假案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

 

總統到公務員 恪守行政自我拘束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

除了(民國)81年度之外,8082-85年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都更正為零,81年度綜所稅處分自始確為不允當課稅,且違反行政一致性原則。而最嚴重的問題在於,後面的判決(司法三審)說前面的判決(行政法院)是錯的,難道要以法安定性為藉口,而不願承認錯誤?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事件之稅捐執行,屬「移送強制執行不當」之類型,觀察主管機關公文書之具體內容,若繼續稅捐執行,將違背「禁反言」原則。因此,國稅局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以符合行政一致性及行政自我拘束之要求。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陳清秀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陳清秀

依據衡平法理,太極門(民國)81年度綜所稅應調整為0。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之課稅處分既然顯有不當,為維護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至少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撤回及停止執行,以符合租稅正義,並避免顯失公平合理之原課稅處分繼續侵犯納稅者權利。德國法學家認為當人民無法容忍時,人民有公法請求權來要求撤銷變更。

社團法人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

為何唯獨只有(民國)81年度綜所稅處分和其他年度不同?刑事法院審理程序比行政法院更加嚴格,國稅單位卻自我做出歧異的認定?民主法治國家難以認同。行政行為不能恣意不同認定,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憲法平等原則;就算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以總統的高度也要受到法治國家一般法律拘束。本案8082-85年綜所稅已經歸為零,怎麼有81年要課稅?此外,99年公聽會財政部同意要撤回稅案,行政部門給予人民的承諾,也是公法上誠信的原則。稅捐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依職權撤銷本案,是可以自我解套的好方法

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蔡孟彦

 

大法官釋字第652號,行政處分如果已明顯違法,行政裁量權就萎縮到零,這時不撤銷,就是裁量怠惰!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界定是贈與,就有拘束行政機關的效力。按照稅捐稽徵法規定,移送機關有權撤回執行,最好的結果是國稅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動撤銷81年度違法的行政處分,終結本案。

獎金作祟冤難伸共犯結構變陋習

台灣北社理事陳逸南

台灣北社理事陳逸南

不該存在的假案,讓人民受苦受難24年,損失國家司法資源、行政資源及人民投入的資源。公務人員的心態很奇怪,因為有時效問題,所以要趕快執行;因為行政執行有獎金,所以快執行就可以分獎金。呼籲有擔當的政府官員應該要站出來,在行政執行階段,如果有問題就退回國稅局,國稅局就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28條撤銷稅單。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文玲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文玲

太極門(民國)81年假案是政治整肅案件,明顯錯誤,歷經24年還沒有撤銷。基於轉型正義之精神,主管機關應該依職權撤銷,就看政府有沒有決心。過去擔任立委時,曾極力主張廢除稅務獎勵金,因為不廢除很多稅務冤案無法解決,當獎勵金已到稅官手,就不容易吐出來。要建立人民信任的審判制度,實施法官及檢察官全面評鑑制度及淘汰機制。針對司法冤錯假案應放寬國家賠償要件,未來由國家向法官、檢察官追討,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王健安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王健安

太極門案件中,從刑事搜索、稅務調查到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到現在面臨的行政執行問題,所有全台灣納稅人會遭遇的稅務問題,幾乎在裡面都發生了。稅捐稽徵機關明知事實認定是有利納稅人時,即使原來核課處分已經由法院判決確定,仍必須追求個別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撤銷,以達到真正的租稅公平與租稅正義。

 

行政權兩面刃既判力非藉口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李惠宗

 

「行政權力如同兩面刃,可能傷害人民,也可以保護人民。站在行政機關權宜性及保護人民權益,確保人民權利可以獲得落實的地位來看,行政機關對於錯誤的判決,不必選擇作為判決既判力的奴隸。因為判決既判力的制度,旨在強調個案受判決效力所及之人,不得再以訴訟的形式進行訟爭,而不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盲目的執行。」太極門案是台灣行政法的縮影,可作為行政法教科書典範。國稅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可以自行撤銷;當判決錯誤,第128條程序再開。發現錯了要停止執行,行政機關不應該作為錯誤判決的劊子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計師陳世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計師陳世洋

行政訴訟法第219條明定須「無礙公益之維護」者始可和解,足證(民國)8082-85年度於更一審時國稅局已確信「所得為零」為合法。明知不對,卻要堅持81 年度確定判(實體判)之既判力,這是類似法匠的思考邏輯,是沒有道理的。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吳俊志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吳俊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函中區國稅局,認(民國)81年度執行應與其他年度為一致性處理,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以符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意旨,可見法院其實也認為在相牽連案件中,行政機關不得以既判力當作藉口,做不一樣的處理。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並無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