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2-5

【專業意見】自始無效且無憑無據的違法稅單

太極門冤案被人權專家歸為「無辜冤案」,98年更獲得國家冤獄賠償。綜合許多專家學者的見解,從法律角度解析此案…

違反憲法的太極門冤錯稅案

 纏訟18年的太極門稅案由刑案衍生而來,起訴書將同一筆金額,矛盾地一面誣指是詐欺之非法所得應予沒收,一面誣指為補習班學費收入,移送國稅局違法課稅並重罰,違反一罪不二罰之憲法保障原則。


違反程序正義 稅單自始無效

 國稅局明知起訴書中對相關金額之性質認定相互矛盾,且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立法精神,等待判決確定所得性質,於86年就違法開單;也沒有依職權調查,更未給當事人任何說明之機會,在未釐清基礎事實及所得性質、金額之下,直接憑起訴書不實資料及虛擬金額,以太極門為補習班違法強徵課稅並重罰。不但違反政府三申五令,認定事實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之規定,更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程序正義及程序正當性。


起訴書一開始就將太極門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定性為「犯罪所得」,並非「一般所得」。「犯罪所得」依法不得據以課徵任何稅捐,故本案課稅基礎自始不存在,稅單當然自始無效。


課稅基礎早不存在 應即撤銷稅單

 稅務員史越生未曾到過太極門道館進行實質調查,卻於86年4月9日作偽證,誣指太極門為補習班,幫助檢察官完成起訴書。88年,教育部即以函文表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89年更於立法院公聽會再度表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張盛和部長當時擔任台北國稅局長,親自出席此公聽會,當場知悉此事實。

台北市國稅局訴訟代理人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11月17日庭期亦表示:「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對此被告 (台北市國稅局)也不否認」。101年8月,台北國稅局又首次於公文書承認太極門並非補習班。


太極門既然不是補習班,國稅局一開始以補習班學費課稅的基礎已不存在,自然沒有課稅的問題!國稅局自應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稅單,以免繼續殘害百姓、迫害人權、浪費國家公帑、行政、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並維護國家朝綱之尊嚴及司法之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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