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8-1

課稅主體錯誤  違法衍生違法

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是臺北市國術會、中華氣功協會、中華武術總會、台北市道教會、中華民國道教會的永久團體會員,以弘揚中華國粹文化、促進世人身心靈健康為宗旨,不是營利事業,也從來沒有營業行為。
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是臺北市國術會、中華氣功協會、中華武術總會、台北市道教會、中華民國道教會的永久團體會員,以弘揚中華國粹文化、促進世人身心靈健康為宗旨,不是營利事業,也從來沒有營業行為。

舉凡學校班級、公司、機關團體、組織,為了整齊劃一或展現團體精神,而代辦統一的服裝、用品;或親朋好友為了省錢大作戰,一起團購食品、日常用品,其本意並不是為了賺錢營利或生意買賣,就不應有營業稅問題。

同樣的,太極門弟子自行團購練功服等用品,也是基於彼此的方便和互助而自然代辦,如果不是太極門弟子根本無法參與,與掌門人夫婦也從無關聯。而且所代辦的練功服等用品從來沒有對外販售,所以也無營業稅的問題。

 

國稅局僅憑行政機關陳述開單,違反程序正當性

無中生有的太極門營業稅案件,源自侯寬仁檢察官濫權起訴,民國86年,國稅局明知起訴書對同一筆金額,同時認定為詐欺所得、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乃屬嚴重矛盾,且犯罪所得依法應與沒收,根本沒有課稅問題,卻配合侯寬仁的違法起訴,未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明確性原則、以及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立法精神,等待司法判決確認所得性質,僅憑起訴書等待證資料,未依法、依職責進行實質調查、未逐筆查核,也沒有給予當事人陳述機會,即認定弟子間之互助代辦為營業行為,強徵掌門人81~85年度營業稅。違背財政部93年9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認定事實…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之規定。自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程序正義及程序正當性。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表示,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都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的陳述,只是待證事項而已,國稅局不能拿起訴書當作課稅依據。臺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指出,檢察官起訴書認定是詐欺所得要沒收,就沒有應稅所得,不能夠開單課稅。國稅局當時發稅單,一開始就不對了。當時國稅局並沒有進行實質的證據調查,沒有就應稅所得的部分進行傳證人、或者傳關係人來調查,是引用檢察官突擊的起訴書內容,按照法令,這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反觀陳前總統洗錢案件爆發時,財政部在2008年8月17日於中華日報公開強調:「若陳水扁的錢屬非法所得,將會被政府沒收,贈與稅就不成立。」2008年8月18日 NOWnews國稅局亦有官員公開表示:「在調查有無涉及逃漏稅問題之前,必須要回到前端,先確認資金的來源為何,如果是非法所得,依照規定將被沒入,根本就沒有繳稅的問題。」

此外,在95年12月11日立法院財委會,立委質疑總統陳水扁送吳淑珍的母親王霞鑽戒,贈與稅課了沒?當時之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張盛和說,據他了解,台北市國稅局尚未發文要求補稅。因為是否實際有贈與情形,包括檢調的相關單位仍在釐清,加上動產的贈與行為很難查證,因此必須等到三審定讞後,才能確定是否實際上有贈與行為。也就是國稅局始終認為必須等司法判決確定所得性質之後,才有進一步是否課稅的問題。同樣的中華民國法律,國稅局為何對太極門不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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