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13

全民大偵探破解太極門冤案的關鍵

104年8月9日,國父紀念館「法律與人權系列講座_全民大偵探」,學者專家指出「證據」與「程序」就是破解案件的關鍵密碼。
104年8月9日,國父紀念館「法律與人權系列講座_全民大偵探」,學者專家指出「證據」與「程序」就是破解案件的關鍵密碼。

104年8月9日,國父紀念館「法律與人權系列講座_全民大偵探」,學者專家指出「證據」與「程序」就是破解案件的關鍵密碼。刑事案件經常衍生稅務案件,刑事資料移送稅務機關,誰說了算?財政部93年9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認定事實…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已經清楚規定刑事資料和課稅證據的分際。然太極門稅務案件,國稅局卻只憑檢調移送資料,就強徵課稅近20年。

 

二十年的堅持 盼為台灣稅捐爭議重啟光明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太極門案是台灣稅捐爭議中貢獻最大的,如果因為太極門二十年的堅持,能夠重見天日,台灣的稅捐爭議會因此重啟光明。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太極門案是台灣稅捐爭議中貢獻最大的,如果因為太極門二十年的堅持,能夠重見天日,台灣的稅捐爭議會因此重啟光明。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以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談破解刑事稅務事件的關鍵密碼就是程序與證據。他表示,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太極門案是台灣稅捐爭議中貢獻最大的,如果因為太極門二十年的堅持,能夠重見天日,台灣的稅捐爭議會因此重啟光明。

本案源自侯寬仁檢察官違法起訴的刑案,檢察官當初在起訴書中將太極門弟子之敬師禮,矛盾的一面誣指是詐欺所得應予以沒收,一面又誣指為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而逕送國稅局強徵課稅。黃俊杰指出,當年刑事案件尚在審理中,檢察官沒有遵守先刑事後行政的原則,就把案件移送稅務機關。

黃俊杰強調,從法律角度,刑事移送之證據,稅捐機關須調查其真實性,且評價其證明力,再調查其他證據資料,以確認事實。相牽連刑事判決應予尊重,若不予引用,仍需自行調查者,稅捐機關仍負舉證責任。

黃俊杰認為,弟子的贈與聲明都是基於書面,而且是基於自由意志,依照法律的觀點,沒有任何一點有值得挑剔的地方。更何況法律的邏輯其實是很簡單,贈與是真的,繳稅的人就應該是贈與人而不是受贈人。

黃俊杰表示,太極門案件已近20年,等於延伸一世代,上一代冤案由下一代繼承,一個國家有必要去付出這麼大的成本?人民為何必須承受這樣的痛苦干擾?他呼籲稅捐機關儘快撤銷自始違法的稅單。

 

同一事實 國稅局卻恣意重新命名

理律法律事務所劉昌坪律師表示,太極門冤案本質上是對太極門弟子內心信仰表達自由的傷害,弟子贈與的意思行為被定性為學費,這是對人格權的一種侮辱。
理律法律事務所劉昌坪律師表示,太極門冤案本質上是對太極門弟子內心信仰表達自由的傷害,弟子贈與的意思行為被定性為學費,這是對人格權的一種侮辱。

理律法律事務所初級合夥人劉昌坪律師表示,太極門案件已經包含稅法上很多重要的問題。太極門冤案本質上是對太極門弟子內心信仰表達自由的傷害,弟子隨喜發自內心的贈與被認定有對價,贈與的意思行為被定性為學費,這是對人格權的一種侮辱。

劉昌坪指出,在太極門案件看到國稅局有很多荒謬情況,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太極門弟子所提出的「贈與見證書」到行政訴訟,同樣的東西卻變成國稅局口中的「學員名冊」,同樣的事實卻可以重新定義命名?訴願時國稅局主張的證據不讓人閱卷,當事人無法得知真實性更無法攻防,這在正當法律程序之下有很大的問題。

本案經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公告,重新調查太極門敬師禮性質,結果所有的回函皆為贈與性質,證據很明確,所以在最近行政訴訟中勝訴,然而漫長戰役還沒結束,因為行政法院又把原處分發回國稅局。

劉昌坪認為,任何國家權力的行使,都有它時間上的界限,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是要很及時、有效的保障,不應該拖太久,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太極門案二十年了,對當事人來講是很大的精神折磨,對司法資源是一再的耗損,對於行政機關、整體稅收公益方面,是不是真的有好處呢?」

劉昌坪表示,太極門案件可以作為稅務教科書的經典案例,本案中所有的法官、律師、當事人、稅務機關等花那麼多精神在法院中爭執的是近二十年前的事實,真是讓人分不清是身處夢境?還是現實?

 

正義始於程序、終於程序

長庚大學工商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王明懿會計師指出,太極門敬師禮性質是贈與的證據也很明確,刑案歷經10年7個月期間之審理,於96年7月13日經三審無罪判決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且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

101年國稅局公告調查結果亦證實敬師禮確為贈與性質,國稅局更於發單16年後首次於公文書承認太極門並非補習班。依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及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要旨已明白昭示,行政官署及行政法院應參照相牽連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既然判決結果跟公告調查結果是一致的,都是贈與,國稅局就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自始違法之處分。

司法機關執法人員黃靖珣強調,正義始於程序、終於程序。

舉凡世界各國都把「無罪推定原則」推為帝王條款,必須以嚴格的證明原則、以法定調查程序來進行查證,而刑案的證據要用在行政上時,應該要以判決書最後採信之證詞,而非警調筆錄或審判筆錄,而證物上也應直接參考判決書採納物證與否理由,而非援引警調扣押筆錄等。

黃靖珣認為,人的認知和經驗有限,只能憑藉證據去了解過去事實,證據法則運用同時涉及程序正義及證據認定,證據不足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該要做出對人民有利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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