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1-3

監察院要求從嚴究責議處侯寬仁,並認定稅務機關涉有七項重大違法

太極門刑事與稅務冤案均源於侯寬仁檢察官違法起訴,監察院早在民國91年3月4日以(91)院台司字第0912600349號函附調查意見中詳列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涉犯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凍結資產,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八項重大違法犯行,而遭監察院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

並將此案選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件,並確定起訴書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且侯檢察官於接受監院調查時,亦自承係依證人片面之指述即加以認定,未予調查,所以該起訴書當然自始無效,依法不得提起公訴,更不能作為課稅之依據。

 

   另於民國98年間,監察院98院台財字第0982200593號函附調查意見書中,認定國稅局等稅務機關辦理太極門稅務案件,涉有未查明所得性質及金額等七項重大違法。

 

侯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將同一筆金額同時認定為詐欺所得應沒收,及補習班學費應扣稅,嚴重矛盾。在陳水扁前總統案件中,國稅局表示,應等待刑事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後方能確定是否予以課稅。

 

然而法院尚在審理太極門案件之際,國稅局卻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立法精神,未等待司法判決確認所得性質,且自始未依法、依職權調查事實,未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即於民國86年違法發出稅單。

 

刑案遭無辜羈押之被告,於98全部獲得國家冤獄賠償,更說明太極門為無辜之冤案。國稅局自應依據刑案判決,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撤銷原處分,以還人民清白與公道。更何況,該稅單自始違法,本應自始無效,且自民國86年至今,亦已超過5年、7年之法定核課期間,依法不得再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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