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15

全民大偵探 一起來審判

2013年國際人權專家來臺,依循聯合國模式,逐條審視國家人權報告,於審查會中詢問太極門冤案之處理情形,並於結論中指出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已經嚴重違反公政公約第12條第2項的人權。
2013年國際人權專家來臺,依循聯合國模式,逐條審視國家人權報告,於審查會中詢問太極門冤案之處理情形,並於結論中指出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已經嚴重違反公政公約第12條第2項的人權。

太極門稅務冤案是由刑案不實起訴而來,雖然刑事案件已於96年7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無罪、無稅,監察院於91年及98年也就太極門一案,因公權力違法透過刑事及稅務手段侵害人民多項基本權利,而分別將侯檢察官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及對國稅局提出糾正。且在稅務行政救濟,太極門也已勝訴十數次,但「萬年稅單」的違法亂象,卻讓人民至今仍處於無盡的痛苦深淵。

  • 冤案起源

民國85年,政府進行宗教掃黑,太極門也遭受池魚之殃。

因不實檢舉,高雄及新竹二地的檢察官,對太極門進行偵查及傳訊,經查證之後,二地的檢察官都認為無任何不法,高雄地檢署於11月30日行政簽結,而新竹地檢署於12月18 日在媒體表示將行政簽結。隔日,12月19日,侯寬仁檢察官卻違法發動全省檢警調數百人荷槍實彈,搜索全省太極門道館及部分太極門弟子住處共19處,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並於隔年提起公訴。

侯寬仁羅織詐欺及逃漏稅捐的罪名,除了刑事起訴之外,還同時移送國稅局課稅!國稅局在沒有依法、依職責調查下,照單全收,並於86年違法開出稅單,強徵課稅並重罰。

 

  • 冤罪、冤稅證據確鑿

多年來各種證據在在證明太極門確遭冤罪、冤稅:

  • 刑事法院10年7個月的縝密調查,判決確定太極門無詐欺及逃漏稅捐情事,並認定太極門弟子之敬師禮為「贈與」,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免納所得稅,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
  • 監察院二度調查。91年當刑事進行中,監察院即主動對檢察官侯寬仁進行調查,並列出其有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且認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合證據法則。而侯寬仁在接受調查時亦自承,對太極門案未依職責查證。98年監察院對稅捐單位處理太極門稅務案件提出調查報告,認定稅捐單位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核定之責」、「未依職權積極釐清案關所得性質」等七項違失。
  • 98年所有遭侯寬仁羈押之太極門師徒,均獲得國家冤獄賠償。
  • 太極門弟子從87年刑案進行中,到稅務救濟中,不斷向法院及國稅局寄發贈與書證,但國稅局視若無睹,甚至隱匿證據,偽造文書!
  • 101年國稅局終於在86年發單十數年後,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公正、公開的實質調查,即於國內外平面媒體及網路進行公告,以開放填寫申明表的方式,調查敬師禮性質。結果國稅局於101年的重核復查決定書,承認總共7,401份申明表皆表示敬師禮是贈與性質。
  • 贈與敬師禮是武術及宗教界傳統美德。太極門為其團體會員的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台北市國術會等三個氣功武術單位皆發函表示,在武術界的傳統習俗及慣例,弟子贈與師父敬師禮,是「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傳統表徵,從沒有因此被課所得稅的情事。且太極門同時為中華民國道教會及台北市道教會團體會員,財政部64年4月29日台財稅第33031號亦有函釋,教會傳道人接受信徒之贈與免納所得稅。
  • 中華人權協會於100年發表『建國百年臺灣賦稅人權白皮書』,將太極門案列為指標性稅務冤案。
  • 國際人權專家來臺,依循聯合國模式,逐條審視國家人權報告,於審查會中詢問太極門冤案之處理情形,並於結論中指出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已經嚴重違反公政公約第12條第2項的人權。
  • 大家來審判

 

 

太極門弟子在監察院前演出行動劇,控訴國稅局不依行政院跨部處會議決議,依公告調查是贈與的結果終結冤案,反而違法恣意濫權劃分敬師禮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繼續違法強徵課稅!
太極門弟子在監察院前演出行動劇,控訴國稅局不依行政院跨部處會議決議,依公告調查是贈與的結果終結冤案,反而違法恣意濫權劃分敬師禮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繼續違法強徵課稅!

疑點一:只對80年-85年課補稅?

掌門人於55年成立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至今已近50年,師徒相承古傳氣功、修行、武術文化,未曾改變。但國稅局卻只對侯寬仁所移送的80至85年度補稅,其當時配合侯寬仁對太極門進行無情獵殺的意圖,顯而易見!

 

疑點二:沒收?課稅?

當初侯寬仁對弟子敬贈給掌門人的敬師禮,一方面主張是犯罪所得,請求法院依法沒收;另一方面又主張是應課稅的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而移送國稅局,國稅局不查,即配合發單課稅。

依照量能課稅原則,如果「敬師禮」是犯罪所得被沒收了,當事人就沒有該筆的財產增加,怎麼還會有課稅問題?

從行政罰法第26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看來,刑事與行政若相牽連,尤其是刑事繫屬在前的案例,依法理應等刑事先確定相關的基礎事實後,才能做行政行為。但86年刑案尚在審理中,國稅局卻迫不及待發出稅單!

依照課稅明確性原則,同一筆金額被檢察官同時認定為詐欺所得和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明顯互相矛盾,所得性質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怎能發單課稅?

 

依照行政慣例,前總統陳水扁案,財政部在97年8月17日於中華日報公開強調:「若陳水扁的錢屬非法所得,將會被政府沒收,贈與稅就不成立。」97年8月18日 NOWnews報導國稅局官員表示:「在調查有無涉及逃漏稅問題之前,必須要回到前端,先確認資金的來源為何,如果是非法所得,依照規定將被沒入,根本就沒有繳稅的問題。」 95年12月11日立法院財委會,當時之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張盛和說,必須等到三審定讞後,才能確定是否實際上有贈與行為。然在太極門案,國稅局卻未等待刑事判決確定,就發單強徵課稅。

綜上足以證明,國稅局對掌門人夫婦發出稅單,一開始就是嚴重的違法錯誤,稅單根本就無效!

 

疑點三:國稅局到底有沒有查?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以下及行政程序法第36條以下,都明文規定行政處分應依職權調查。而本案國稅局開單時根本沒有查!違法課稅處分被撤銷後,國稅局也沒有查!

國稅局自86年開單後,經訴願會2次撤銷後,竟於89年發函台北市調處,自承「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且要求市調處查明所得性質及金額。顯示國稅局在86年發單時,根本未依法、依職責進行調查。

 

從刑事高等法院判決書:「不法逃漏稅部分:以台北市國稅局審核員史越生證詞等為其主要論據。」可知當初侯寬仁就是以史越生的證詞做為逃漏稅捐的唯一起訴依據。而史越生從未到過、也未查核過太極門,卻配合侯寬仁於筆錄作偽證供稱:「與一般補習班並無兩樣…他們是老鼠會,核心幹部都有抽成…」,誣陷太極門師徒,然補習班與老鼠會(類似直銷)在所得的分類是不同的,所以一項所得怎能具有兩種所得性質呢?可見史越生證詞的矛盾!刑事法院已經判決無罪無稅,國稅局卻還是沒照刑案判決,也沒有查,就繼續用這些刑事判決不採之資料違法強徵課稅!

國稅局未依法、依職責調查,而用間接證據及間接證明的方法來課稅。但卻違反應「報經財政部核准」的法定強制程序,僭越財政部的法定核准權。顯見國稅局不但沒有查,還便宜行事,逃避上級機關的監督。

 

教育部86年至89年三度說明太極門不是補習單,國稅局在101年,也就是發單16年後,才在公文書上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但卻還是發單課稅。顯示國稅局自始就沒有調查,更不願意面對事實!

銀行已經證明,在91年間已應國稅局要求,將相關憑證,都已交付國稅局。但至今國稅局仍一慣聲稱,因為年代久遠,銀行的多項資料已經遺失或銀行遷移等因素而無法查。既然憑證已不可考,那86年沒有這些憑證為依據,怎能發單課稅?

一個課稅處分歷經19年,在104年行政法院再次判決國稅局敗訴,還指摘國稅局「未探究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更可證明國稅局自始至今都違法!

 

疑點四:奇怪唉?

國稅局不只未經調查即胡亂發單補稅,十幾年來更做出許多難以想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行徑,例如:

張盛和部長於擔任台北國稅局長時,國稅局之公文書竟用立可白竄改變造,以達違法強制執行拍賣民產之目的。

國稅局於行政救濟中,竟違法拒絕太極門代理人法定的閱卷權,使當事人無法武器平等的進行救濟!侵害訴願權、訴訟權!

100年7月,總統府接受太極門弟子陳情之後,確知太極門案為冤案,發函要求行政院依法處理。99年、100年,監察委員巡察行政院時,亦要求盡速處理太極門案件,終於在100年12月9日,由當時的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在行政院開跨部處會議,於該會議決議:1.刑案的資料不能再用。2.責成國稅局公告調查敬師禮性質。3.公告調查的結果若是贈與,就終結冤案;若有稱是學費,則依法處理。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都顯示敬師禮是贈與,國稅局卻違法恣意濫權劃分敬師禮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繼續違法強徵課稅!

 

太極門弟子多次詢問為何未遵照行政院跨部會議之決議終結冤案,但國稅局卻說,會議中沒有說要照公告調查結果辦理。太極門弟子於是轉向行政院要會議記錄,不料行政院竟說當日沒有做記錄!

在100年12月9日當天,參與的太極門弟子代表都看到現場有麥克風、有錄音、錄影,也有人做記錄。連小學生開班會都會做紀錄,在上班時間,在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由行政院秘書長所開的跨部處會議,竟然沒有會議記錄,你相信嗎?那國稅局根據什麼召開復查審議委員會?又根據什麼進行國內外公告調查?行政院對總統府及監察院又該如何交代?

 

民國98年所有遭侯寬仁羈押之太極門師徒,均獲得國家冤獄賠償,證明本案自始即為冤案,國稅局應依法撤銷原處分,莫再浪費公帑,繼續欺壓百姓。
民國98年所有遭侯寬仁羈押之太極門師徒,均獲得國家冤獄賠償,證明本案自始即為冤案,國稅局應依法撤銷原處分,莫再浪費公帑,繼續欺壓百姓。
  • 阿鼻地獄開出的稅單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系主任黃士洲做實證研究,我國人民在行政法院的勝訴率約6%,但此勝訴不是真正勝訴,因為行政法院法官不作終局判決,只撤銷復查決定,而不撤銷原處分,並將案子退回原稅捐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加上稅捐機關自行發展出一套「原處分永遠存在」的做法跟理論,造成就算核課期間已經過了,但稅捐機關卻可以無限期、無限次的不斷發出稅單,人民只能被迫不斷的輪迴在無效的行政救濟,猶如在阿鼻地獄永不超生!

 

以太極門冤案為例,已在最高行政法院勝訴兩次,即6%×6%=0.0036,即太極門冤案在行政法院以千分之三點六的機率幸運存活,下次即使再勝訴,只是讓勝訴率更趨近零,也沒有辦法解脫身處地獄般的痛苦!

今(104)年9月25日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捷運美河市案作出釋字第732 號解釋,陳新民大法官在意見書的最前面,引用義大利大政治家馬基維利的名言:「國家不論用任何手段強奪人民的財產,人民手中必然握有一把復仇的匕首。」提醒政府強徵民產必須審慎態度。

近二十年,太極門師徒窮盡五權憲政體制的救濟管道後,沈冤猶未得昭雪,財稅機關「必焦小民」的強徵課稅手段,是不是要等到人民對政府做出最後的審判,才能徹底覺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