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1-4

鐵證如山 調查結果100%是贈與

監察院於98年調查詳列稅捐機關犯有七項重大違法,並提糾正案,且在99年、100年巡察行政院要求秉公處理。終於行政院於100年12月9日召開跨部會議,與會層級高達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財政部長李述德、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及臺北國稅局長陳金鑑等…

會議中決議,國稅局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一負舉證責任,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協商訂出調查程序,等同雙方已經共識出標準作業程序(SOP) ,雙方都必須遵守。決議由臺北國稅局於海內外公告2個月,以公告填寫申明表的方式,公開調查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如為贈與,則依法終結冤案。

 

臺北國稅局於100年12月16日起進行公告2個月,考慮海外的申明人,還多延了3天,於101年2月19日截止。最後結果出爐,總共有7401份申明表,均表明敬師禮為贈與,無人主張是學費,依法應該要撤銷稅單。


隨著劉憶如請辭,張盛和繼任財政部長後,國稅局竟無視調查所得之贈與事實,101年8月3日太極門又收到新的稅單,儘管國稅局終於在公文裡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調查結果也100%表示為贈與,國稅局卻荒唐認定敬師禮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而且繼續用法院和監察院認定違反證據法則,完全不採的起訴書為課稅依據。令太極門弟子們非常錯愕,沒想到等到的竟又是一張新的稅單。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指出「國稅局不能用以前檢調的不實資料,那是被法院判決所推翻的資料,如今公告調查合法的證據顯示是『贈與』,就必須受到證據拘束,豈可違反證據法則。」國稅局違反法定程序,也違反證據法則,違法稅單,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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