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14

漠視程序 無視證據的黑箱稅制

太極門弟子出示函查表,白紙黑字都表示敬師禮是贈與。台北國稅局卻偽造文書,隱匿證據,致使訴願會做出錯誤的駁回決定。
太極門弟子出示函查表,白紙黑字都表示敬師禮是贈與。台北國稅局卻偽造文書,隱匿證據,致使訴願會做出錯誤的駁回決定。

2004年,西班牙馬德里發生傷亡慘重的爆炸案,美國FBI協助進行指紋鑑定,結果,國際最具權威的鑑識實驗室竟鑑定錯誤,造成當事人被冤枉羈押二週,美國政府即由司法部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在提出調查報告後,FBI道歉,終止外聘專家合約,並對局內鑑定人員採取四項處置:(1)立刻停止鑑定工作(2)重新審查其所有做過之鑑定案件,找出無辜被冤判的人(3)進行能力驗證 (4)再教育。同時,賠償200萬美元給被冤枉的無辜被告。

從美國FBI錯誤鑑定經驗,看到政府勇於檢討、避免冤案、保障人權的積極作為。台灣歷時近20年的太極門刑稅冤案,刑事獲得無罪無稅的確定判決已達9年,並獲得國家冤獄賠償,而行政救濟亦屢獲勝訴,監察院更主動調查二次,認定偵辦檢察官及稅捐機關於本案犯有多項嚴重違法。然這樁自始不應起訴、不應課稅的烏龍案件,政府不但沒有任何道歉、沒有任何懲處,甚至還放任國稅局繼續違法強徵課稅,侵占民產,浪費國家公帑、行政資源、社會成本,更破壞司法體制!

 

明知不能開單卻開單,強徵課稅就是迫害人權!

104年3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未探究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為由,判決撤銷台北國稅局對太極門之違法課稅處分。
104年3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未探究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為由,判決撤銷台北國稅局對太極門之違法課稅處分。

太極門稅案緣起於侯寬仁檢察官當初在起訴書中將太極門弟子的敬師禮,矛盾的一面誣指是詐欺所得,請求法院依法沒收,一面又誣指為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就直接移送國稅局強徵課稅。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精神,國稅局必須等司法判決確定敬師禮的性質,才能確定須不須課稅。

台灣人常講:「當官的也要會察理!」檢察官一開始就認定敬師禮是非法的詐欺所得,主張要沒收,既然要沒收,怎麼還會有應稅所得要課稅的問題!財稅機關明知其中存在嚴重矛盾,卻沒有盡職責實質查核,也沒有等刑事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就以補習班名義開單,這種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重大明顯瑕疵」稅單,無疑的自始就是無效。

財稅機關明知不能開單卻開單,就是強徵課稅,就是迫害人權!

 

刑案三審判決結果

時 間 太極門 檢察官
地方法院 92.09 勝訴 敗訴
高等法院 94.12 勝訴 敗訴
最高法院 96.07 勝訴 敗訴
  1. 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
  2. 「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

 

行政法院判決結果

時 間 太極門 國稅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4.09 勝訴 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 98.08 勝訴 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03 勝訴 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 104.07 勝訴 敗訴
  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國稅局未探究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違反證據法則與論理 法則。
  2. 最高行政法院直接駁回國稅局之上訴。

 

財政部訴願委員會之訴願決定

時 間 太極門 國稅局
第一次 88.12 勝訴 敗訴
第二次 89.12 勝訴 敗訴
第三次 91.04 勝訴 敗訴
第四次 92.06 敗訴(註1) 勝訴
第五次 99.08 勝訴 敗訴
第六次 102.11 敗訴(註2) 勝訴

 

註1:有利人民的證據,國稅局藏起來,偽造不實調查結果

1.國稅局在違法開單5年後,終於遵照訴願會歷次的撤銷意旨,函查敬師禮的性質。所有回函的206位太極門弟子,都表示敬師禮是贈與。

2.台北國稅局謊稱只有9人主張贈與且隱匿證據,未依法提供當事人辨明,亦未提供訴願會審酌,致使訴願會做出錯誤的駁回決定。

 

註2:國稅局公告調查『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再一次顯示是『贈與』

1.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百分之百皆稱敬師禮為贈與,無人稱是學費,與刑事三審判決結果相同;國稅局終於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

2.國稅局違法恣意劃分敬師禮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且隱匿課稅所據之關鍵資料,拒絕當事人依法閱卷的基本權利,再度以刑事法院判決不採之不實起訴書資料誤導訴願會。

 

違反證據法則的賦稅人權黑暗時代

104年7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國稅局之違法上訴。這已是行政法院第四次判決太極門勝訴,證明國稅局自始不應發單,課稅處分自始至今均屬違法。
104年7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國稅局之違法上訴。這已是行政法院第四次判決太極門勝訴,證明國稅局自始不應發單,課稅處分自始至今均屬違法。

行政院於100年12月9日召開跨部會議,決議不能再用刑案起訴書為課稅依據,並由台北國稅局公告2個月,公開調查太極門弟子給付掌門人敬師禮之性質。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皆稱敬師禮為贈與,無人稱是學費,與刑事三審判決結果相同,且國稅局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既然不是補習班,就沒有學費課稅的問題。

台灣大學證據法教授陳志龍特別強調,「租稅證據法」是租稅爭訟的判斷依據,有租稅證據法,才可以免除租稅爭議的偏頗與恣意空間。由於租稅不重視證據法則,台灣現在的稅制是「洪荒時代」,是「黒暗時代」,是「人吃人的時代」。

 

轟動日本司法界的「足利事件」辯護律師佐藤博史表示,冤罪是雙重過失,不只把無辜的人關進監獄,也縱放了真正犯罪的人,可說是國家犯下對人權的嚴重侵害。

冤罪,是雙重過失,政府機關知錯不改、無辜人民遭受迫害。將近20年,漫漫長夜,各界在了解本案的實情真相後,紛紛發出正義之聲,這是捍衛賦稅人權最長的一役。

政府與人民是共存共榮的生命共同體,財稅機關應依證據法則,依法認定事實,徹底終結冤案,莫再虛耗社會成本,也讓人民安居樂業,讓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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