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8-2

司法判決確定無罪無稅 應撤銷違法稅單

臺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指出,國稅局並沒有進行實質的證據調查,沒有就應稅所得的部分進行傳證人、或者傳關係人來調查,是引用檢察官突擊的起訴書內容,按照法令,這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臺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指出,國稅局並沒有進行實質的證據調查,沒有就應稅所得的部分進行傳證人、或者傳關係人來調查,是引用檢察官突擊的起訴書內容,按照法令,這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相較於侯寬仁自羈押翌日起,在偵查約四個月中,僅開3次偵查庭,詢問掌門人共13句話、29分鐘,法院則經由國稅局人員在內將近200名證人作證,12大箱之證物逐一提示訊問,以及14名法官、8名公訴檢察官之交互詰問、調查審理,歷經一、二、三審總計10年3個月,共開58次庭,花9,570分鐘,於96年7月13日判決無罪無稅確定,足見檢察官起訴之草率。判決書並認定「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且認定並無營業賺取差價之行為,弟子間的代辦與掌門人夫婦無關。

 

依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均認定行政訴訟及行政機關就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應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既判事項。國稅局應本於職責主動撤銷違法課稅處分。

 

檢察官的起訴資料,基本上是沒有證據證明力的。尤其刑事訴訟都已經判決無罪確定,所以檢察官的起訴書所記載的任何數據,根本不可以當證據;如果國稅局拿來當證據,沒有自己依職權調查,就是違法,就是自始違反程序正義及證據法則。

 

監察院兩度調查 課稅處分自始違法無效

監察院於91年3月4日以(91)院台司字第0912600349號函附調查意見,詳列侯寬仁檢察官於偵辦太極門案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凍結資產,潛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8項重大違法,而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認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依法不應提起公訴等。且侯檢察官於監察院調查程序中,亦自承未為查核,依法本不得提起公訴,國稅局更沒有理由直接以起訴書的事實作為課稅依據。

98年9月2日監察院以(98)院台財字第0982200593號函公布稅捐機關辦理太極門稅務案件涉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所得性質、核定之責等7項重大違法,並提出糾正,更加證實國稅局課稅自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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