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11-2

訴願委員未依法迴避 球員兼裁判

爭議長達19年的太極門稅務案件,過程可見財稅機關的傲慢與官僚積習甚深。人民處處碰壁、徒勞無功。陳情過程中 太針對性
爭議長達19年的太極門稅務案件,過程可見財稅機關的傲慢與官僚積習甚深。人民處處碰壁、徒勞無功。陳情過程中 太針對性

訴願法第55條明文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如果一個有涉及利害問題的人,仍擔任裁判者,不可能會有「自己失敗」的裁判。以現任財政部長張盛和為例,他擔任台北國稅局長時,即參與太極門稅務案件之復查決定,然訴願階段,卻又擔任訴願審議委員,審議原任職機關之時所作成之課稅處分,未依法迴避,球員兼裁判,顯然人民無法獲得任何公正的裁判。

在太極門歷次訴願救濟過程中,甚至有訴願委員曾經手超過26次,而且已經做出駁回之訴願決定,已有不利當事人的定見,應予迴避卻屢次未迴避。人民如何能期待獲得公平有效的救濟?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指出,「迴避」問題,本就是涉及法治國的「人事」公正程序與實質,屬最上位、最核心問題;但是如果要運用權勢,有應迴避而不迴避者,則其顯然故意牴觸法治國家裁判者之依良心、公正之基礎。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爆料總統馬英九涉嫌收受頂新兩億政治獻金,遭總統馬英九提告加重誹謗,審判長李明益表明曾擔任過總統馬英九研究助理,有師生關係,主動具狀聲請迴避。連法官、大法官都必須遵守「迴避」之法律規定,以確保公正客觀之審判,財政部訴願委員竟一再重演球員兼裁判。

 

拒絕人民閱卷,侵害人民訴願權

「閱卷」乃當事人在行政程序及行政救濟程序上應有之權利,且為憲法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亦為公政公約所保障有效救濟之基本人權。

民國91年,台北國稅局對太極門弟子發函進行調查敬師禮性質,回函的206位太極門弟子,均表明敬師禮為贈與。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竟不實登載贈與者僅9人、5人,甚至隱匿這項有利當事人的證據,沒有依法提供當事人辯明,也沒有提供訴願會審酌,更拒絕當事人閱卷,誤導訴願會做出錯誤之駁回決定,侵害訴願會之審酌權及審理權,更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願權。98年國稅局回覆監察院調查報告,針對206人函查表,竟改稱0人是贈與。同一份資料、相同的機關,竟可為不同之認定,甚且是違背當事人真意之違法認定。

100年12月16日,台北國稅局以公告填寫申明表的方式,公開調查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性質。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百分之百都表示贈與,國稅局卻未依照公告調查所得之證據,違法恣意劃分敬師禮為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再度開出違法稅單、強徵課稅,且再度拒絕當事人閱卷。當事人提起訴願後,訴願會竟然也不准人民閱卷,拒絕傳訊證人,有利人民的一律拒絕,甚至訴願決定書內容照抄國稅局的書狀。

經過16次申請、24次陳情,當事人才陸續閱得隱匿重要資訊的殘破資料,但真正據以核算稅額,認定稅基的重要資料,完全沒有閱得。當事人在未閱得全部卷證,武器不對等的情形下,無疑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訴願會違反憲法之程序平等,更是直接剝奪兩公約之公平審判權利。

前大法官許宗力指出,一個合理、正當的程序應包含有閱覽卷宗的權利。即使死刑確定之江國慶冤案、蘇建和案依法都准予閱卷,以利雙方攻防,才能查出真相。但國稅局及財政部屢次不准太極門依法閱卷之申請,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訴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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