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9-2

無視國會監督,該更正撤銷卻違法不作為

對於國稅局僅憑起訴資料就對太極門開單課稅案件,88年間,刑事案件仍在一審審理中,即有82位立法委員一致針對「刑案尚在審理階段,國稅局就發單課稅違反程序」,共同連署要求國稅局撤銷此違法之課稅處分。

89年5月6日立法院王金平院長為太極門稅案主持協調會,同年12月21日立法委員丁守中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即質問國稅局:「在彌補財政稅收前提條件之下,難道我們正當的司法程序,我們正當的法律依據,就可以擺開一邊嗎?」

同一場公聽會,具財會專業背景的立法委員朱立倫也表示,太極門這件事情,正義站在那一邊,真理站在那一邊,已經非常清楚了。對於敬師,對於中國固有的道德傳統文化,國稅局造成這麼大的稅務成本跟社會成本,真的在做一件沒有太大意義的事情。在場十位委員,均強烈要求國稅局依法撤銷違法稅單,並依法等待司法判決確定是否為應稅所得、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再確認是否應開單。

此外,因國稅局自始未實質查核,完全依檢調資料開單,在97 年12月9日調查局發函予立法委員朱鳳芝,公開明確表示並在函文中說明,「太極門案稅捐核課及逃漏稅捐之審理處罰係屬稅捐稽徵機關權責,該局無法參與。」 等同明白表示國稅局應依職責調查核課稅捐。

而102年11月8日,33位立委提案及連署,請財政部依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及公告調查敬師禮為贈與之事實,撤銷違法處分,以落實憲法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至今已有將近200位立法委員接受弟子陳情、連署、提案、質詢,及要求稅捐單位依法撤銷對太極門之違法課稅。

但國稅局至今仍無依法舉證,還拒絕更正錯誤,無視國會監督!仍以法院判決不採的檢調資料持續違法強徵課稅,破壞司法威信,以及五權分立、互相制衡之憲政體制。

 

刑事法院、監察院皆認定課稅不法 國稅局該撤銷卻違法拒不撤銷

監察院91年已主動調查確定侯檢察官於偵辦太極門案犯有違法凍結資產等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認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依法不應提起公訴等,且侯檢察官於監察院調查程序中,亦自承未為調查,故該起訴書當然自始無效,依法不得提起公訴,更不得作為課稅依據。98年監察院亦調查公布稅捐機關於本案有未依職權釐清所得性質,且未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部分均應注意之責等七項重大違法。

況且96年7月,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太極門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間需要而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98年,無辜被告全部獲得國家冤獄賠償,更加證實太極門自始遭受重大冤抑。

依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及行政法院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要旨:「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明白規定行政官署應參照繫屬在前且相牽連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亦即國稅局應該遵照刑事判決所確定的贈與,以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之事實,撤銷違法稅單。

88年、89年前財政部部長顏慶章、次長王得山、王榮周即均曾表示,太極門稅務案件是從刑案衍生而來,刑案無罪,課稅處分就會撤銷,此即呼應前述兩判例意旨。然卻有稅務官員面對媒體及民眾時,仍高分貝表示「法院判的不算」!該撤銷違法稅單,而不撤銷!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系主任吳志光教授即指出,太極門這個案件,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跟租稅案件的基礎事實,其實是同一件事情。刑事案件採取一個比較高標準的門檻去評價一個事實跟證據,到了行政案件,是一個比較低標準的門檻,為何竟可以完全不受拘束而為不同的認定!

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亦表示,在刑事法院所要求的證明程度,遠遠比稅捐機關去查的,一定要求更高,經過三審法院的法官判定無罪,行政機關卻根據自己的認定,說這還是漏稅,這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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