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7-2

18年沉冤未雪的關鍵

92年10月20日財北國稅大安服字第0920210704號函,發文給臺北行政執行署要求提前強制執行,內簽由張盛和局長親自簽名發出,將發文日期倒填為10月15日(法院解凍資產之日),企圖掩飾其知悉法院已經解凍,不應再繼續強制執行之事實,以矇騙手段違法強制執行,等同盜賣人民財產。
92年10月20日財北國稅大安服字第0920210704號函,發文給臺北行政執行署要求提前強制執行,內簽由張盛和局長親自簽名發出,將發文日期倒填為10月15日(法院解凍資產之日),企圖掩飾其知悉法院已經解凍,不應再繼續強制執行之事實,以矇騙手段違法強制執行,等同盜賣人民財產。

自始不應發出的違法稅單,為何纏訟18年?關鍵就在張盛和。從89年6月擔任台北國稅局局長、賦稅署署長、財政部次長兼任訴願會主委,到101年5月擔任財政部部長,張盛和是經手太極門冤稅時間最久、涉入最深的稅官。89年12月21日之立法院公聽會,張盛和在現場聽到教育部代表陳述「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明明知悉事實卻放任下屬持續以補習班名義對太極門強徵課稅,導致冤稅持續至今。

面對立法委員許添財的質詢,張盛和一直以許委員不要聽片面之詞、不了解全貌,81年度綜所稅已經判決認定有學費等語,企圖搪塞欺騙國人。事情的全貌是,國稅局違法課徵掌門人夫婦80到85年度綜合所得稅,除了81年度之外,其他80、82、83、84、85年5個年度,行政法院都判決太極門勝訴。而81年度綜所稅,行政法院之所以誤判,完全是因為張盛和所主導的台北國稅局隱匿證據!當時受函查的太極門弟子206份全部表示敬師禮為贈與,這份證明「敬師禮是贈與」的函查資料,國稅局未依法提供訴願會參酌,亦未提供當事人辯明,且不實登載僅9人為贈與,而以台北國稅局為代查機關,所有課稅處分均引用其資料的中區國稅局,同一份函查資料竟不實登載僅5人為贈與,矇騙訴願會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才造成法官誤判,太極門就該案依法提起再審中。

 

不只91年已經函查證明敬師禮為贈與, 100年國稅局依據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所做的2個月公告調查,調查結果全部7,401份證據也百分之百表示敬師禮為贈與,與刑事法院之判決一致,且台北國稅局於101年、中區國稅局於102年復查決定之公文書都已經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更加證明81年度綜所稅,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以太極門弟子之敬師禮為補習班學費之判決,根本是被稅官所蒙蔽的冤判、誤判,國稅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課稅處分,還人民一個公道。當時擔任台北國稅局長的張盛和,難辭其咎,至今還以片面之詞,企圖飾非掩過。

 

偽造文書 盜賣民產 違法強執

許添財委員質詢時還指著張盛和爆料,「有一次為了執行,你本身還修改公文書,把那個日期,把延緩執行、確定執行的日期提早,修改公文書提早,先下手為強,我看到公文書,發出的公文竟然能夠用立可白把它塗掉,再改日期提早執行,世界上有這種稅務人員、稅務機關嗎?」

 

太極門刑案於92年9月25日一審獲判無罪,台北地方法院於同年10月15日通知台北國稅局已解除資產凍結。當時的局長張盛和及承辦人員,明知資產解凍之後,掌門人夫人已被迫辦理抵押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之規定根本不應再強制執行,更何況台北國稅局早在86年侯寬仁檢察官違法凍結所有現金及全部資產後,於同年又再一次違法將全部資產禁止處分,且同意延緩強制執行到11月2日的期限也還沒到。然為達執行目的,張盛和竟於10月20日發文給臺北行政執行署要求提前強制執行,且放任下屬變造文書,將發文日期倒填為10月15日(法院解凍資產之日),企圖掩飾其知悉法院已經解凍,不應再繼續強制執行之事實,以矇騙手段違法強制執行,等同盜賣人民財產。

 

兩年後行政法院揭穿犯行,張盛和領導的台北國稅局才以名實不符、猶如盜用國庫的「退稅」名義歸還民產,然已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失,且至今仍未歸還所欠利息。

張盛和明知掌門人夫婦之資產全部遭凍結,根本無力提供擔保,同理當然也無法處分變賣,稅捐保全根本沒有任何問題,卻還用偽造文書的違法手段移送強制執行,令人懷疑其等是否共謀個人獎金、績效、升官,而不顧人民死活?而殺雞取卵的「苛」稅方式,難道就是稅收年年超徵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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