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7-3

國稅局違反證據法則 應即撤銷違法稅單

學者專家呼籲負有監督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責的行政法院依證據法則認定事實,徹底終結侵害人權甚鉅的萬年稅單。
學者專家呼籲負有監督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責的行政法院依證據法則認定事實,徹底終結侵害人權甚鉅的萬年稅單。

無法回覆許添財委員猛烈質詢的張盛和,竟硬拗以「委員不了解所得稅法的精神,納稅人有協力義務,國稅局可以依查得的資料核定……。」意圖混淆租稅法定主義,而遭許委員駁斥「依法課稅不是你用精神就能無限擴張的」。

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4項規定,關於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之事實,稅捐稽徵機關本就有舉證責任,而且所舉證據的強度,必須使法院之心證達到確信的程度。國稅局依法必須逐筆查核,而所謂納稅人的協力義務,學者見解認為協力義務地要求有其界限,不能無限上綱,不但要符合法治國家之比例原則,而且要求納稅義務人盡協力之事項,首先必須法有明文,並具有適當性、必要性及期待可能性。絕非容許國稅局隨便以「未盡協力義務」為尚方寶劍,恣意以「國家課稅權」為名,對人民強徵課稅,傷害國家,傷害人民。

 

纏訟18年的太極門稅務案件,國稅局於89年3月7日發函臺北市調查處,自承「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顯示其發單之始就沒有依職責調查;到98年監察院調查後,依然認定國稅局未依職權釐清所得性質,直至104年3月2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以國稅局未探究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處分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為由,判決撤銷違法課稅處分。18年來國稅局假協力義務之名,規避其應盡的舉證責任,已遭訴願會、行政法院撤銷高達16次。所花費的公帑、行政資源、司法資源、社會成本已經難以計數。

 

張盛和在89年立法院公聽會就已經知道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當然就沒有學費的問題。然發單18年後,此次面對許添財委員的質詢,張盛和竟還侈言已經處理了92%,剩下8%認定為學費。更讓人覺得很奇怪和荒謬,事實上國稅局荒謬認定的8%學費,已再度被行政法院以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決撤銷。更加證明這是一樁自始不應開單的冤稅案件。

 

而且歷年來,法院都判定「敬師禮」是贈與,包括刑事法院96年判決認定敬師禮是贈與、101年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也都顯示是贈與,更加證明國稅局的課稅100%都是錯的!國稅局本應本於職責主動撤銷違法課稅處分,但在張盛和主導之下,國稅局卻還堅持錯到底,選擇繼續上訴!相較於關廠工人案及大埔案,行政機關選擇不上訴以節省社會成本及司法資源的做法,敗家部長顯然把納稅人的血汗錢及國家公帑全當壁紙看。

 

張盛和部長口中的「所得稅法的精神」,以「精神」二字來呼攏,已經讓台灣稅災氾濫,稽徵機關的權力被無限上綱,難道國人可以容忍國稅局不論證據法則,強徵到底?難怪經濟未見好轉,財政部卻連年稅收都超徵,2008 年超徵 195 億,2011 年超徵 687 億元, 2014 年超徵1088億!部長可有看見,隱藏在數字背後沸騰的民怨與國家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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