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9-3

未依法逐筆查核舉證 不該上訴卻違法上訴

104年4月20日在立法院舉辦的公聽會中,學者專家指出,我國經濟發展不了,不是經濟部的責任,而是財政部、行政法院。國稅局的濫權獨大,不只讓人民無法安居樂業,更已經危及憲政體制、經濟發展,動搖國本。
104年4月20日在立法院舉辦的公聽會中,學者專家指出,我國經濟發展不了,不是經濟部的責任,而是財政部、行政法院。國稅局的濫權獨大,不只讓人民無法安居樂業,更已經危及憲政體制、經濟發展,動搖國本。

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4項規定,關於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之事實,稅捐稽徵機關本就有舉證責任。而且專家學者多指出國稅局所舉證據的強度,必須使法院之心證達到確信的程度。

然纏訟18年的太極門稅務案件,國稅局於86年開單,卻於遭財政部訴願會撤銷後,還於89年3月7日發函台北市調查處,自承「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顯示其發單之始就沒有依職責調查;到98年監察院調查後,依然認定國稅局未依職權釐清所得性質,直至104年3月2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以國稅局未探究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處分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為由,判決撤銷違法課稅處分。

而相對的,歷年來相關證據均顯示「敬師禮」是贈與,包括刑事法院96年判決認定敬師禮是贈與、國稅局依100年12月9日行政院所召開之跨部會議決議,所進行之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也都顯示是贈與,鐵證如山,而該會議更決議不得再使用刑案資料課稅。此次的調查程序就是正當程序,國稅局自然必須受到拘束,更應嚴遵證據法則,本於職責主動撤銷違法課稅處分,不應該再提起上訴,然卻在無證據、無理由,且至今未依法逐筆查核舉證的狀況下,仍堅持錯到底,選擇繼續上訴!將行政訴訟法第1條所揭櫫該法之精神「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無情的踐踏!

 

相較於關廠工人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人民勝訴後,勞動部為維護社會和諧,決定尊重法院判決,不再上訴,訴訟中的三百多件案件也主動撤回,並依相關法律程序返還工人已償還貸款金額。18年來國稅局的違法課稅,已遭訴願會、行政法院撤銷高達16次,卻還選擇繼續上訴,顯然把國家公帑、行政資源、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完全不當一回事,更把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國際人權兩公約所保障有效救濟之基本人權,及人民的財產權、生存權完全踩在腳底下。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系主任黃士洲認為,太極門冤案不是適用法律錯誤,也非計算錯誤,而是認定事實定性的錯誤問題,並指出「太極門冤案像一面鏡子,照出現在諸多不足卻沒辦法改進的稅制問題。」

104年4月20日在立法院舉辦的公聽會中,台大法學院教授陳志龍即曾指出,為了增加國家的財庫稅收,導致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無法分立,而陷入立法權無法獨立伸張;行政權也不依法行政;司法權又受到行政權拘束的「三重危險」。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清秀則指出,台灣法治不夠具體明確,讓國際廠商知難而退,我國經濟發展不了,不是經濟部的責任,而是財政部、行政法院。顯見國稅局的濫權獨大,不只讓人民無法安居樂業,更已經危及憲政體制、經濟發展,動搖國本,豈能再予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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