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2-3

【專業意見】專家學者力挺太極門 追求正義

 

太極門以弘揚中華國粹文化、促進世人身心靈健康為宗旨。掌門人洪道子師父傳授弟子人生哲學智慧,引導弟子性命雙修、練氣練心、強身健體、修心養性、淨化心靈,以達心氣合一、天人合一之最高境界。
太極門以弘揚中華國粹文化、促進世人身心靈健康為宗旨。掌門人洪道子師父傳授弟子人生哲學智慧,引導弟子性命雙修、練氣練心、強身健體、修心養性、淨化心靈,以達心氣合一、天人合一之最高境界。

現今台灣行政救濟失靈,訴願制度形同虛設、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公權力侵害人民基本人權的問題嚴重。近年諸多國際學術研討會,太極門刑事與稅務冤案都被當作人權指標性案例來探討,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都力挺太極門追求正義…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指出,太極門冤案在中華民國稅務史上是一個非常值得深切探討的問題。他強調「應該課的稅就不可以逃漏,不應該課的稅一毛錢都不可以課。」「法律本身是創造和平、維護和平、增進和平的工具,但是萬一法律變成絞殺人民的工具,那將成為人類歷史上最大的災難。稅務人員對人民遭受稅務冤案的痛苦是沒有感知的,太極門案堪稱臺灣稅法史上最大的災難。」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公政公約第18條既然提到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在稅捐核課的問題上,國家對於宗教捐獻之規範,更應有平等對待之義務。

黃俊杰強調這個事實的認定本來就是明確的,更何況教育部早已經認定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就不會有依照補習班的相關行業去推計課稅。


黃俊杰認為此案已涉及宗教、信仰人權及平等對待的爭議。太極門經中華民國道教會及台北市道教會核准加入為團體會員,應具有道教資格,因此弟子基於精神信仰認同所為之無償餽贈,性質上應認屬贈與之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係向贈與人(弟子)課徵,受贈人(師父)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無申報之義務。

 

依財政部64年的函釋,理應比照其他宗教團體免納所得稅,不應列入「所得稅法」課徵。 「國家的裁判本身有問題,國家就應面對這問題。」黃俊杰說,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8條規定,主動排除有瑕疵之行政處分,撤銷稅單,確保納稅者之權益維護。

 

繼續閱讀Part2-4 勿再浪費司法資源, 全民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