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8-3

太極門非營利團體,自始無營業稅問題

林天財律師曾表示,北市國稅局將太極門弟子之間互助代辦練功服的團購行為視為營利,違法對太極門開單課稅,甚至已經認同進價等同銷貨價的情況下,逕行試算利潤並開出營所稅漏稅罰單,嚴重傷害人民對法律的信任感,衝擊司法的公信力。
林天財律師曾表示,北市國稅局將太極門弟子之間互助代辦練功服的團購行為視為營利,違法對太極門開單課稅,甚至已經認同進價等同銷貨價的情況下,逕行試算利潤並開出營所稅漏稅罰單,嚴重傷害人民對法律的信任感,衝擊司法的公信力。

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掌門人於民國55年起陸續加入臺北市國術會、中華氣功協會、中華武術總會、台北市道教會、中華民國道教會的永久團體會員,以弘揚中華國粹文化、促進世人身心靈健康為宗旨,不是營利事業,也從來沒有營業行為。教育部更兩度證明太極門的確不是補習班。

台灣省稅務局76年稅2字第03378號函,及財政部84年台財稅第841634845號函規定,氣功武術團體依法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台北國稅局及台北稅捐稽徵處於83、84、85年間曾經實地查核,證實太極門無販售物品情事,未曾發單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台北市政府負責營業登記之建設局,於85年11月13日也曾派員至太極門實地商業稽查,證實「現場為武術館,傳授氣功,並無營業情形」。故太極門非營利團體,自始無營業稅問題。

 

主體錯誤  計算反覆  課稅違法

國稅局要課營業稅之前,依法必須先查明應稅事實與課稅主體,也就是有沒有營業行為、誰是課稅對象、以及明確的銷售金額。但國稅局並未依職權查明,所以直到訴訟程序還反反覆覆,根本沒有調查證據,只是用「猜」的,用稅法的術語就是用「推估」的方法,計算營業額。但因為根本沒有「營業的事實,所以無論如何都「推估」不出實際的營業額,多次被法官要求確認金額是否正確。

因為推計課稅不能再處罰鍰,但是沒有罰鍰就領不到查稅獎金,所以國稅局竟將弟子代辦匯給廠商的款項自行解讀是進貨金額,再把進貨金額推計為銷貨金額,違法推估課處營業稅,然後宣稱這樣不算推計課稅,進而再違法推處3倍的罰鍰。令人不得不懷疑,本案是否又是獎金制度下的犧牲者?

依營業稅法並沒有可以推估營業額之規定,國稅局卻一再違法推估,嚴重違反租稅法定原則及明確性原則。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金門、馬祖分會會長林天財律師於99年9月7日接受工商時報訪問時表示,北市國稅局將太極門弟子之間互助代辦練功服的團購行為視為營利,違法對太極門開單課稅,甚至已經認同進價等同銷貨價的情況下,逕行試算利潤並開出營所稅漏稅罰單,嚴重傷害人民對法律的信任感,衝擊司法的公信力。

 

依法撤銷違法課稅處分,維護國家法制,保障人權

國稅局於86年就違法開單,強徵課稅至今,從未調查屬實、逐筆查核,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自始無效。甚至在繳納日期尚未開始,國稅局就把掌門人已經被檢察官凍結的財產又實施禁止處分,違反稅捐稽徵法第24條,等於人民在沒欠繳的情況下財產就被凍結,而且凍結金額已經超過本稅及罰鍰。欺人更甚的是,稅單開出後竟又再一次違法禁止處分,前後兩次禁止處分之金額總共高達本稅40倍,不僅嚴重違反比例原則,甚且分文不留,完全不顧憲法所保障人民最基本之生存權。

營業稅既為無中生有,則更無營業稅罰鍰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言,且刑事三審法院已於96年7月13日判決無罪無稅確定,並認定弟子間代辦練功服與掌門人夫婦無關,台北國稅局應遵從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本於職責,依法行政,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立即撤銷對太極門所有違法課稅處分,並撤回相關強制執行,以維護國家法制,保障人權,才能真正落實政府機關為民服務、愛國護民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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