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9-1

大揭弊!非法強徵課稅  違法濫訴18年

89年12月21日立法委員丁守中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目前已有將近200位立法委員接受弟子陳情、連署、提案、質詢,及要求稅捐單位依法撤銷對太極門之違法課稅。
89年12月21日立法委員丁守中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目前已有將近200位立法委員接受弟子陳情、連署、提案、質詢,及要求稅捐單位依法撤銷對太極門之違法課稅。

應立即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稅單

撤回違法上訴 還給人民清白與公道

爭議長達18年的太極門稅務案件,今(104)年3月2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國稅局「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決太極門85年度綜合所得稅案勝訴。這已是此案繼94 年、98年之後,行政法院第三次判決太極門勝訴。此案,國稅局的課稅處分,自始至今都被行政法院判認於法不符。

然而,國稅局卻仍在無理由、無證據的狀況下,花錢聘請律師提出上訴,等於用人民納稅的血汗錢,「雇傭兵」打人民。浪費公帑、浪費行政資源及訴訟資源,更讓人民疲於訟累,深陷泥淖。

 

冤錯之始  不該發單卻違法發單

無中生有的太極門冤錯稅案,源自民國85年底侯寬仁檢察官濫權起訴。檢察官在起訴書將同一筆金額同時認定為詐欺所得、補習班學費以及營業收入,明顯的嚴重矛盾。

國稅局明知箇中矛盾,卻未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明確性原則及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立法精神,未等待司法判決確認所得性質,僅憑起訴書等待證資料,未依法、依職責進行實質調查,未逐筆查核,也沒有給予當事人陳述機會,即違法對掌門人夫婦強徵課稅並重罰。違背財政部93年9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認定事實所需證據,應詳實調查,並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將證據資料逐項附案,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之規定。自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程序正義及程序正當性。

反觀陳前總統洗錢案件爆發後,財政部在97年8月17日於中華日報公開強調:「若陳水扁的錢屬非法所得,將會被政府沒收,贈與稅就不成立。」97年8月18日 NOWnews報導國稅局官員表示:「在調查有無涉及逃漏稅問題之前,必須要回到前端,先確認資金的來源為何,如果是非法所得,依照規定將被沒入,根本就沒有繳稅的問題。」

此外,在95年12月11日立法院財委會,立委質疑總統陳水扁送吳淑珍的母親王霞鑽戒,贈與稅課了沒?當時之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張盛和說,據他了解,台北市國稅局尚未發文要求補稅。因為是否實際有贈與情形,包括檢調的相關單位仍在釐清,加上動產的贈與行為很難查證,因此必須等到三審定讞後,才能確定是否實際上有贈與行為。也就是必須等司法判決確定所得性質之後,才能確定課稅與否。然在太極門案,國稅局卻未等待刑事司法判決確定,明知不該發單課稅卻發單強徵課稅。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表示,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都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的陳述,只是待證事項而已,國稅局不能拿起訴書當作課稅依據。臺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指出,檢察官起訴書認定是詐欺所得要沒收,就沒有應稅所得,不能夠開單課稅。國稅局當時發稅單,一開始就不對了。

然國稅局卻一錯18年,至今還是以刑案起訴書資料為唯一之課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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