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大解密 PART 12

透視稅務黑洞

解決萬年稅單之弊 撤銷自始違法處分

今(104)年3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為由,判決撤銷台北國稅局對太極門之違法課稅處分。
今(104)年3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為由,判決撤銷台北國稅局對太極門之違法課稅處分。

今(104)年3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為由,判決撤銷台北國稅局對太極門之違法課稅處分。接著,7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國稅局之違法上訴。這已是接續前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最高行政法院98年之後,行政法院第四次判決太極門勝訴。國稅局對太極門的強徵課稅,18年來總共被行政法院與財政部訴願會撤銷了17次,證明國稅局自始不應發單,課稅處分自始至今均屬違法。

然而萬年稅單撤了又來,改了又開,無止盡的浪費行政司法資源、社會成本,更嚴重侵害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以太極門稅務冤案來檢視影響民生至鉅的財稅機關,有無遵守誠信原則?有無依法行政?答案已然揭曉。這是一面足以透視稅務黑洞的照妖鏡。

 

違法僅憑起訴書課稅 自始不應發單

太極門稅務冤案至今已超過18年,國稅局不但從未盡其法定舉證責任,又拒不遵循公告調查及司法判決確定之贈與事實,學者專家呼籲唯有立即撤銷所有違法課稅處分,終結冤案,還給人民清白。
太極門稅務冤案至今已超過18年,國稅局不但從未盡其法定舉證責任,又拒不遵循公告調查及司法判決確定之贈與事實,學者專家呼籲唯有立即撤銷所有違法課稅處分,終結冤案,還給人民清白。

這起超過18年的太極門稅務冤案,源自侯寛仁檢察官違法起訴的刑案,侯檢察官當初在起訴書中將太極門弟子之敬師禮,矛盾地一面誣指是詐欺所得應予以沒收,一面又誣指為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而逕送國稅局強徵課稅。既然是詐欺所得且要求法院沒收,根本就沒有課稅問題,沒想到國稅局僅憑一紙違法不實起訴書,未曾實質逐筆查核,就誣指太極門為補習班,開出天價稅單且重罰!國稅局於89年3月7日發函臺北市調查處,自承「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由此可知其完全未盡調查之責,難怪這18年來因無法就本案應課稅之事實舉出充分證據,而一再被法院駁回。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表示,「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都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的陳述,只是待證事項而已,國稅局不能拿起訴書當作課稅依據」。

此外,據財政部93年9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明確規定:「認定事實須憑證據…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即國稅局之課稅處分尚須查明其他具體確切的積極證據,否則就是違法認定事實。

 

「贈與」是唯一的真相

今年7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國稅局之違法上訴。這已是行政法院94年、98年之後,第四次判決太極門勝訴,證明國稅局自始不應發單,課稅處分自始至今均屬違法。
今年7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國稅局之違法上訴。這已是行政法院94年、98年之後,第四次判決太極門勝訴,證明國稅局自始不應發單,課稅處分自始至今均屬違法。

衍生稅務冤案的刑事案件,在法院審酌相關事證後,從一審至三審全部判決太極門勝訴,於96年7月13日確定無罪、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間需要而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表示法院已查明認定無任何應稅之事實。

91年,即違法開單5年、稅單被撤銷5次之後,國稅局才遵照訴願會歷次的撤銷意旨,發函調查敬師禮性質。所有被函查的206位太極門弟子,回函都表明敬師禮是贈與性質。台北國稅局卻偽造文書,謊稱只有9人主張贈與,且將函查回函隱匿,未依法提供當事人辯明,亦未提供訴願會審酌,更拒絕代理人閱取函查表相關資料,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願權,並誤導財政部違法駁回掌門人夫婦之訴願。

行政院於100年12月9日召開跨部會議,決議不能再用刑案起訴書為課稅依據,並由臺北國稅局公告2個月,公開調查太極門弟子給付掌門人敬師禮之性質。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皆稱敬師禮為贈與,無人稱是學費,與刑事三審判決結果相同,且國稅局終於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卻仍違反證據法則及誠信原則,恣意劃分敬師禮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仍以刑案不實起訴書違法開出稅單。

刑事法院判決及國稅局調查結果一再顯示「贈與」是唯一的真相,國稅局為達違法課稅之目的,竟一再違背事實,無視法院判決,違法強徵課稅至今。

 

國稅局應尊重司法判決  立即依照贈與事實  撤銷違法課稅處分

太極門稅務冤案至今已超過18年,早已逾越法定5年、7年的核課時效,而國稅局不但從未盡其法定舉證責任,又拒不遵循公告調查及司法判決確定之贈與事實,撤銷自始違誤的稅單。

98年最高行政法院撤銷違法處分,6年後,最高行政法院再一次宣告課稅處分違法。人民的生命有限,行政機關長存,人民遭公權力凌遲了18年,敬請總統、行政院長、監察院長,督促國稅局依法立即撤銷所有違法的課稅處分,終結冤案,還給人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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